《广东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
第六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第十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三条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项目的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紧密结合江门实际情况,在借鉴周边地区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江门提出围绕“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试点思路,开展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为实施项目承诺制改革积累经验,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项目承诺制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推进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顺利推进,迈好第一步,解决“承诺什么”的问题,我院受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制定橡胶制品业项目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该标准按照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要求,致力于在“过于原则”和“过于细致”之间找到平衡点,全面梳理现行橡胶制品业项目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制定基准承诺标准,企业按此标准承诺并组织项目建设,即符合国家关于节能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符合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的审查标准。
橡胶制品业按小类分类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指用未硫化的、硫化的或硬质橡胶生产橡胶板状、片状、管状、带状、棒状和异型橡胶制品的活动,以及以橡胶为主要成分,用橡胶灌注、涂层、覆盖或层叠的纺织物、纱绳、钢丝(钢缆)等制作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的生产活动。“橡胶零件制造”指各种用途的橡胶异形制品、橡胶零配件制品的生产活动。“再生橡胶制造”指用废橡胶生产再生橡胶的活动。
第十三条编制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35号令)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的分类方法,橡胶制品业属于制造业门类(代码C)、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大类(代码29)中的第一个中类(代码291),即其行业代码为C291,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本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适用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分类属于上述橡胶制品业的固定资产项目。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相关条款: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在第二章提到:“(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